哪些做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侵权和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18-01-19    文章来源: 中国农经信息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责任编辑:张继纲][审核人:bhne]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说明 
伊犁州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 YLD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路西路1号 邮编:835000   新ICP备05002184号
技术支持:伊犁州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心
联系我们:点击这里给管理员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