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
发布时间:2018-01-18    文章来源: 中国农经信息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入股应在承包方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钱经营回报的投资。

[责任编辑:张继纲][审核人:bhne]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说明 
伊犁州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 YLD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路西路1号 邮编:835000   新ICP备05002184号
技术支持:伊犁州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心
联系我们:点击这里给管理员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