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承包地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发布时间:2018-01-16    文章来源: 中国农经信息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2)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3)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责任编辑:张继纲][审核人:bhne]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说明 
伊犁州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 YLDJ.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地址:新疆伊宁市解放路西路1号 邮编:835000   新ICP备05002184号
技术支持:伊犁州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管理中心
联系我们:点击这里给管理员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