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44条和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这个规定,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经依法批准的不再确权登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使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未经依法批准的仍要对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