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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3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新疆人才工作和干部人才援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各类人才为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造鼓励各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良好氛围。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引进人才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及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尼勒克县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在尼勒克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尼勒克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领导组成,并在县委组织部设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项办公室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发布人才招聘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落实相关政策和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领域、行业引进人才工作由各牵头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具体实施。新型工业化人才引进工作由经贸局、新型工业化办公室牵头;农牧业现代化人才引进工作由县委农办、农林水牧等部门牵头;新型城镇化、旅游开发人才引进工作由建设局、环保局、旅游局等部门牵头;社会事业发展人才引进工作由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民政局等部门牵头。

第三章  范围及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是我县急缺的教育、卫生、畜牧、传统种植业、特色林果业、特色养殖业、先进制造业、生态旅游、煤化工、水电、煤电、铜铁开采冶炼等产业方面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博士、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以及其他相当者;

(二)具备副高级职称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硕士学位获得者、高级技师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

(三)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

(四)获得学士学位且为尼勒克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重点引进国家“985”、“211”高校应届毕业生。

(五)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六)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来尼勒克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七)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除以上第八条一、二、三、四、五、六款外,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九条  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面向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招聘、调动、特聘、交流、帮带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来尼勒克工作。

第十条  待遇及优惠政策。

(一)引进到我县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110㎡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10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5万元、3万元、2万元支付);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提供10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5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2万元、2万元、1万元支付);获得学士学位且为尼勒克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80㎡左右住房一套,享受安家费2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1万元、5000元、5000元支付),在尼勒克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房产可直接赠予;关于部分在恋爱或恋爱关系人员,在尼勒克县工作期间结成夫妻关系的,8年工作期满后,可单方获得赠予房屋产权;因工作需要,可提供车辆使用。

(二)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三)引进到我县的高层次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经考核业绩突出的,还可享受第五章第十五、十七条中的优惠政策。

(四)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因其他原因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登记、补缴费。

(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年底可集中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由县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

(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选择本县任何一所中学和小学就读。

(七)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准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工龄连续计算。

(八)对引进人才具有或取得中高级职称者,聘用时不受岗位、指数限制。对岗位急需、贡献突出的,可低职高聘,享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九)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可解决应邀参加2次以内国内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十)除以上条款外,针对引进的中短期人才可进行面商。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由引进人才牵头部门组织用人单位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计划报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提交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发布引进人才公告。

第十二条  专项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通过参加疆内外高校毕业生推介会、人才交流会等形式招聘人才。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达成初步意向后,向引进人才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单位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拟引进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认定,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协调小组审定,由专项办公室下达同意引进通知书。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一般按照招聘、调动、特聘等多种形式进行,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经用人单位和县专项办公室审核批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二)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为引进人才办理调入手续。

(三)凡采取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讲学、咨询、科研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牵头部门审核后报送专项办公室审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个案处理。

第五章  激励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鼓励各单位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引进的各类人才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引进博士、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以及其他相当者、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5年内县财政每月补助10000元。对单位按每人次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二)引进具备副高级职称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硕士学位获得者、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来尼勒克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5年内县财政每月补助5000元。对单位按每人次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引进紧缺专业所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5年内县财政每月补助2000元。对单位按每人次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六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人才创业基金。对引进人才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5-100万元;对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县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产业效益好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一)获得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区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县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获得自治州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自治州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者,县财政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人才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对获奖的科技成果给予配套奖励。其中奖给项目第一完成人不少于50%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5万元、3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

(三)获得自治州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1万元、5000元、3000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各类人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单位当年申报国家专利20项、10项、5项以上,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证书的,县财政分别奖励单位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各类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活动,为其创造成才条件。

(一)对高层次人才主持的获得自治州以上科技立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或学术价值的科技研发项目,县财政将优先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具体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二)建立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技术研究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基地,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支持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人才培养活动,促进人才快速成长,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选拔510名优秀人才参加疆内外高级进修(研修)班,资助培训经费1万元-2万元;单位邀请疆内外专家、教授到尼勒克举办培训班或开设专题讲座,每次补助单位30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凡我县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每年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发放保健卡,本人可持卡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营造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设立“尼勒克县杰出人才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由县委、县政府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重奖。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申报。凡符合第八条到第十条、第十五条到第二十一条的单位和单位人才,须填写《尼勒克县人才资助、奖励申报表》(一式二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协调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初审。由县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初审。符合第八条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符合第十五条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负责,符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由科技局负责,符合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的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批。县协调办每年6月、12月召开专项会议进行研究审批。

第七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设立人才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滚动管理。同时,县财政投入相应人才公寓建设资金,由县建设部门牵头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满足引进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

第二十八条  接纳疆内外单位、团体、个人捐赠以及其它可以接纳的资金,对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建立登记制度,并发给捐赠证书。

第二十九条  资金的使用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支出项目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经费支付,收回已付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各单位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手续。合同期限分短期、中长期、无固定期限三种,短期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中长期合同期限不少于8年,对于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合作、专利(技术与资金)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县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的“柔性人才”,签订不少于5年的引进人才服务协议。

第三十一条 以招聘或调动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度由专项办组成考核组对引进人才进行考核考察,不合格的可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或按照现行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引进人才服务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江华][审核人:王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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