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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3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伊宁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新疆人才工作和干部人才援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围绕《伊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的实施,为实现伊宁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根据《伊犁州直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面向伊宁县重点领域、行业所需的教育、卫生、农林水牧、城建规划、交通物流、旅游开发、煤化工、财会、统计、审计、工程技术等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第三条  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面向疆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宁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引进人才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特殊政策落实,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方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疆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人才。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九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伊宁县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伊宁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带科研成果的国内外留学人才。

(二)获得学士学位且为伊宁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重点是国家985211高校毕业生。

第十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方式。

第十一条   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引进的人才一般可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招聘或短期服务意向书,在双方考虑充分后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除第八条第一、二款外,原则上不超过50岁。引进人才要求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十三条  设置岗位、制定计划。县人才办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要求,报州专项办审核后,发布引进人才招聘公告。

第十四条  物色人选、洽谈对接。县人才办组织协调人事等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与疆内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联系或根据需要组团到疆内外招聘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推荐申报、签订意向。招聘单位与拟引进人员达成初步意向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州专项办审批并下达批复。

第十六条  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根据州专项办批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岗位聘任(用)合同,实行编制实名下达,直接办理人事等相关手续,工资纳入本级财政统发;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由县人才办报请州专项办个案处理。

第五章  引才待遇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通过伊犁州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工资收入待遇。在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的基础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每月增发生活补贴2000元,获得学士学位的医学专业本科生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000。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还可享受本章第十九条中的优惠政策。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第十九条  通过伊犁州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符合第八条一、二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伊犁州直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1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10万元,提供100110平米住房一套,在伊宁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二)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伊犁州直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1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8万元,提供100110平米住房一套,在伊宁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三)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安家费5万元,提供90100平米住房一套,在伊宁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四)获得学士学位且为伊宁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提供8090平米住房一套,在伊宁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五)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人才进行健康检查。

(六)引进的人才每年年底可按相关规定集中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由县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因工作需要本人不能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来我县探亲,往返交通费、食宿费用及在县域内产生的旅游费均由县财政承担。

(七)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无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其子女可优先安排在县城中、小学校就读。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引进的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人才办认定后,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现行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优秀的,按现行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人才办备案。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引进人才政策落实和人才周期考核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州、县拔尖人才评选和建设开发伊犁功勋奖、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奖、企业家之星奖等优秀人才评选表彰。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在伊宁县连续工作应不少于8年。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经人才办审核,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人才被原单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经调查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可重新建档。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伊宁县工作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办理。

第二十九条  实施人才投入优先保障政策。每年用于人才工作投入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6县财政设立高层次或紧缺人才引进专项基金1000,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并逐年增加。优先保证人才发展投入,逐年提高人才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江华][审核人:王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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