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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3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奎屯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伊犁州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全面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伊州党发〔201118号),切实解决人才队伍断层、部分行业人才匮乏问题,为实现奎屯市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商贸物流服务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和社会事业建设需要,2011年起,每年重点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三条  主要面向我市重点领域、行业所需的化工、冶金、机械制造、商贸物流、城建规划、环境保护、企业管理、工程技术和科技、教育、卫生、农林水牧等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四条  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面向国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在奎屯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奎屯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发计委、经贸委、财政局、公安局等单位领导组成。在市委组织部设立奎屯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专项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专项办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掌握了解和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公布人才招聘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办理引进人才手续,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引进人才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特殊政策落实,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方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及以上层次人才;

(四)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十二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我市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带科研成果的国内外留学人才;

(二)获得学士学位且为我市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重点是国家“985”、“211”高校应届毕业生;

(三)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奎屯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特聘方式来奎屯市工作。特聘主要指来奎屯市创办企业、借调、兼职、合作研究项目等。

第十四条  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引进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招聘或特聘意向书后,在双方考虑充分后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除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外,原则上不超过50岁。引进人才要求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四章           引才办法及程序

 

第十六条  引才办法:

(一)参加自治区、自治州人才交流会,并通过各种区内外人才交流平台,发布人才供求信息,广泛吸纳高层次紧缺人才。

(二)通过新闻媒体、电子政务网及各类人才网站,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进行网上人才招聘。

(三)面向高校直接招聘专业人才,利用寒暑假召开奎屯籍在校生座谈会,宣传和介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提供相应的实习岗位,鼓励有志之士回家乡建功立业。

(四)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人才引进工作,收集、提供区内外人才信息。以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和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为依托,积极推荐、挖掘急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

(五)鼓励通过师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专项办申报,由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引才程序:

(一)设置岗位、制定计划。用人单位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设置要求,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制定年度引才计划,报专项办审查,经协调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发布引进人才招聘公告。

(二)物色人选、洽谈对接。专项办协调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与疆内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联系或根据需要组团到疆内外招聘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公共服务。

(三)推荐申报、签定意向。由专项办牵头或委托招聘组团单位与拟引进人员达成初步意向后,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协调小组审批后下达批复。

(四)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规定,与通过招聘方式拟引进人才签订岗位聘任(用)合同,实行编制实名下达,直接办理人事等相关手续,工资纳入财政统发;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负责,为引进人才办理调入手续;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由专项办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在工作期间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五)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由专项办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五章           引才待遇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工资收入待遇。以招聘、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还可享受本章第十九条中的优惠政策。

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可不受奎屯地区工资水平限制。企业引进人才其工资待遇由个人与企业协议确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三)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政府可从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给予1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每服务一年给予住房补贴10万元,最高50万元。

(二)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政府可从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给予1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10万元,提供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三)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政府可从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中给予1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8万元,提供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四)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安家费5万元(在三年合同期内每年按2万元、2万元、1万元支付),提供8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五)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学士学位且为我市紧缺专业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安家费1元(在两年合同期内每年按5000元支付),提供80米左右住房一套,在我市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六)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的人员来奎屯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由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

(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参照以上标准,由企业确定。为我市财税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如经费不足,可申请政府补助。

(八)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服务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解决。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人才健康检查一次。

(九)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年底可集中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享受探亲假的引进人才,由市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可由市财政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

(十)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无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择校就读。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与管理,分年度、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专项办认定后,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现行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应服从用人单位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优秀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取得的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专项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加州直拔尖人才评选和建设开发伊犁功勋奖,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突出贡献奖,企业家之星奖等各类优秀人才评选表彰。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我市连续工作应不少于8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我市工作应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聘、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经专项办审核,协调小组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引进的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若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专项办审核,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享受了安家费的人员,在协议执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费。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被原单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州党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第三十一条  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奎屯市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或原所在地区缴纳标准偏低,影响引进人才退休后待遇的,用人单位可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十二条  设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第一年财政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并逐年增加,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同时,建设部门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原单位同意移交档案的,按工作调动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若原单位不同意移交档案,原有的行政级别予以承认和保留。凡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8年以上的,可以不迁户口、不转移行政关系,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适用本办法,所涉及各项资金由开发区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江华][审核人:王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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