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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2-17    文章来源: 州党委组织部人才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新疆人才工作和干部人才援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围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伊犁州直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江阴市对口支援霍城县干部人才培养“百千万”工程行动纲要(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人才强县”战略,完善现有人才结构,切实解决我县人才队伍断层、部分行业人才匮乏问题,确保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应霍城县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旅游开发、外向型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需要,从2011年起,每年重点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三条  主要面向霍城县域内重点领域、行业所需的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煤炭及煤炭深加工、机械加工组装、新型建材、矿产资源(金属)加工、进出口加工、进出口资源加工、城建规划、旅游开发、外经外贸、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物流产业、生物制药、教育、卫生、文化、农林水牧等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四条  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原则,面向霍城县以外的地区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霍城县各类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引进人才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在霍城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宣传部、农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文体局、建设局、发改委、经贸局、财政局、公安局、外办等单位领导组成。

第七条  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掌握了解和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公布人才招聘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办理引进人才手续,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引进人才的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特殊政策落实,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落实相关待遇等本单位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方式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是指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级和省(区)部级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以及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是指能够影响和带动霍城县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发展,促进霍城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缺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自带科研成果的国内外留学人才;

(二)获得学士学位且为霍城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三)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霍城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四)具有区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区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来霍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特聘方式来霍城县工作。特聘主要指来霍城县创办企业、聘请、借调、兼职、合作研究项目等方式。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专业对口、择优选聘的原则;打破身份限定、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总量控制、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十四条  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引进的人才一般可与县直用人单位签订招聘或特聘意向书后,在双方考虑充分后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符合我县重点领域工作需要,但又不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可适度放宽条件,具体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十六条  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高层次紧缺人才进行摸底调研,提出年度引进计划,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发布引进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公开引进单位、名额、岗位和岗位资格条件、引进途径和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收到竞聘岗位人选的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业绩、能力和其他参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对申请人深入考察了解的基础上,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引进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拟引进人才的个人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引进材料并经党委(党组)研究后,对符合引进条件的拟引进人才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的条件认定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进行,人事部门具体承办。审核完毕由人事部门提交县编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人事部门根据编委会研究决定即可核发调函,调拟引进人才档案,如是国家干部予以办理调动手续。如不是则由人事部门根据编委会决定予以建档,由人事部门人才市场负责建立人才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个案处理。

第五章  引进待遇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工资收入待遇。以招聘、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除县直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还可享受本章第二十四条中的优惠政策。

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其工资待遇由县直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可不受当地工资水平限制。企业引进人才其工资待遇由个人与企业协议确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可参加霍城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三)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县直有关部门论证后,给予1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每服务一年给予住房补贴10万元,最高补贴50万元;

(二)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符合第十一条一、二、三款中所列引进对象进行“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专家论证后,给予10—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10万元,提供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霍城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三)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有关部门专家论证后,给予10-5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享受安家费8万元,提供10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霍城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四)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安家费5万元。提供8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霍城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五)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获得学士学位且为霍城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提供8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在霍城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可直接赠予;

(六)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的人员来霍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

(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需要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参照以上标准,由企业确定。

(八)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待遇;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县域内服务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九)通过特聘、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享受探亲假的引进人才,由县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在途住宿费;

(十)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子女无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在县内可择校就读。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重点领域县管“周转编制”制度,对高层次重点领域紧缺人才需求总量调制。

第二十六条  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管理制度,负责对引进紧缺人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每年要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进行考核,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引进人才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经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按照相关程序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在县域内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关系不转、哪里需要哪里去”的柔性流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紧缺人才签订聘用手续,人员档案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霍城县连续工作应不少于8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霍城县工作应不少于6个月。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被原单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第三十二条  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霍城县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或原所在地区缴纳标准偏低,影响引进人才退休后待遇的,用人单位可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设立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专项基金,第一年县财政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增长,用于引进人才所需资金和奖励。同时,县直建设部门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霍城县委办公室                2012年1月10日印发

 

 

 

 

 

 

 

 

 

 

 

[责任编辑:刘杰][审核人:w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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