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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留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3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巩留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建设一支高层次的创业、创新人才队伍,按照“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的要求,推动巩留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工作,需纳入编制管理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或规定办理。

第三条 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领域主要面向教育、卫生、农林畜牧、水利、城建建设、环境保护、旅游开发、矿产开采、工程技术、科学技术。

第四条 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面向区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招聘、调动、特聘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到巩留县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巩留县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协调小组,负责引进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协调小组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办、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建设局、环保局、旅游局、国土资资源局领导组成。在县委组织部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与县人才办、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署办公,作为协调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协调小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制定和落实特殊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人才办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掌握了解和汇总各单位人才需求,公布人才招聘信息,协调组织招聘,建立人才信息库,办理引进人才手续,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待遇,实施评估、考核、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重点领域、行业的引进人才工作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引进人才岗位和计划;组织专家对引进人才对象进行评审遴选,提出建议名单,落实引进人才各项保障措施。

第九条  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涉及引进人才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特殊政策落实、实施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政策待遇的研究制定,协调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政策待遇;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提供有关工作条件,做好相关待遇落实和日常服务。

第十条  各重点领域、行业引进人才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具体实施。新型工业化和外向型经济发展所需人才的引进工作分别由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局牵头;农牧业现代化所需人才的引进工作分别由农办、农林水牧等部门牵头;新型城镇化、旅游开发所需人才的引进工作分别由建设局、环保局、旅游局等部门牵头;社会事业发展所需人才的引进工作分别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科技局、民政局等部门牵头;重点创新项目所需人才的引进工作由科技局牵头。

第三章 引才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是我县急需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重点本科学校及其以上学历的人才、具有高级职称,在本行业本领域有突出业绩的特殊人才。具体包括:

(一)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归国留学人员,即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和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和学习两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五)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科技成果的人员;

(七)巩留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八)重点急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至大专。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采取招聘、调动方式来巩留县工作和特聘等多种引进方式。特聘方式引进主要指来巩留县创办企业、聘请、借调、兼职、合作研究项目等方式。

第十三条 按照双方自愿原则,引进的人才一般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招聘或特聘意向书后,在双方考虑充分后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引进的人才原则上不超过45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职业道德记录。

 

第四章 引才程序

 

第十五条  设置岗位、制定计划。引进人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用人单位设置引才岗位,明确岗位要求,相关部门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才计划,编制引才目录报人才办汇总审核后,协调小组审定下达批复,发布引进人才招聘公告。

第十六条  物色人选、洽谈对接。人才办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多种途径与疆内外高校、人力资源市场的联系,根据需要组团到疆内外招聘人才,为引进人才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组织评审。通过招聘方式,各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员供需见面达成初步意向后,向引进人才牵头单位提出引才申请,由牵头部门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拟引进人选进行专业评审认定,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协调小组审定,由人才办向用人单位下达同意引进批复。

第十八条  办理手续、落实待遇。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通过招聘方式拟引进人才签订岗位聘任(用)合同,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由人才办协调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鼓励通过师承关系、同学同事关系、合作伙伴关系,以才引才。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人才办申报,由协调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按计划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由人才办审核,经协调小组批准后办理入编增资手续,按现行人事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计划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由人才办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在巩留县工作期间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和特殊人才引进,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由人才办协调有关部门个案处理。

 

第五章 引才待遇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工资收入待遇。以招聘、调动形式引进的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还可享受本章第二十二条中的优惠政策。

以特聘形式引进的人才,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引进的人才协商确定,可不受当地工资水平限制。企业引进人才其工资待遇由个人与企业协议确定。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人才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不受岗位限制,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低职高聘或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三)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可享受优惠政策。

(一)住房:统一建造人才公寓。凡引进到我县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情况提供80-140㎡不等住房一套,博士享受住房面积140㎡,硕士享受住房面积100㎡,学士享受住房面积80㎡,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获得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享受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获得学士学位且为我县紧缺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享受一次性安家费1万元,在巩留县连续工作8年以上住房可直接赠予,如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存在夫妻关系或恋爱关系,对已婚人员,只能单方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对存在恋爱关系人员,在巩留县工作期间结成夫妻关系的,8年工作期满后,可单方获得赠予房屋产权。

(二)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引进到我县的高层次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经考核业绩突出的,由县财政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博士发放津贴4万元,硕士发放2万元,本科发放1万元。

鼓励本县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津贴由企业确定,可参照以上标准。单位经费不足的可申请政府补助。

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享受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巩留县服务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县财政解决。用人单位每年组织引进人才健康检查一次。

(三)人才创业基金:县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设立人才创业基金。对引进人才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科研启动经费10万元;对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县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由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产业效益好的给予奖励。

(四)探亲假:凡引进到我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每年均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疆内20天、疆外30天;由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途中住宿费及途中每天30元生活补助。

(五)配偶、子女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安排入学就读。

(六)档案管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准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第七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实行按需设岗、以岗引才、合同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考核与管理,分年度、项目周期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研究成果、促进成果转化、培养学术梯队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招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人才办认定后,用人单位可提前解除聘任(用)合同。通过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按现行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应服从用人单位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年度考核优秀的,用人单位根据引进人才取得的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引进人才进行年度或项目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牵头部门和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优先推荐参加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

第三十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在巩留县工作应不少于5年;通过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每年在巩留县用人单位工作应不少于6个月。

第三十一条  通过招聘、特聘方式引进的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触犯刑律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协议,经人才办审核,协调小组批准后解除聘任(用)合同,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并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中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资格,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人才经考核考察表现突出,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任命为科级实职,特别突出的,可任命为部门主要领导。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通过招聘、调动方式引进的人才被原单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根据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属实,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无档案材料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可重新建档。

第三十四条  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巩留县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或原所在地区缴纳标准偏低,影响引进人才退休后待遇的,用人单位可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王江华][审核人:王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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